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2〕5号)及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启动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陕教高〔2012〕4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养,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营造研究性学习和科技创新的氛围,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计划”)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列入国家级、省级立项支持的“大创计划”项目。
第三条组织实施国家级、省级“大创计划”项目的一般流程是:项目申请→评审和立项→阶段检查→结题验收。本办法主要说明流程各个环节的实施办法、对项目成员和指导教师的项目实施要求及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学校“大创计划”的管理工作由校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负责,主要包括全校“大创计划”的政策制定、监督检查、评审验收、经费管理及对外联络等。
第五条院(系)“大创计划”的管理工作由院(系)创新创业活动指导委员会负责,主要包括本单位“大创计划”的项目申报、项目实施、检查验收、指导教师配备、仪器场地支持等。
第三章项目申请、评审及立项
第六条学校负责定期向全校本科生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阐明项目申报的原则、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
第七条项目申报切实贯彻学生兴趣驱动和自主选题的原则,拟定申报范围为:
1.小发明、具有创新的小创作、小设计等项目;
2.基础、专业基础和专业性研究的创新项目;
3.有关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
4.开放实验室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创新性、应用性的实验、实践项目;
5.依托创新创业竞赛开展的项目;
6.理论创新研究项目;
7.社会调研项目;
8.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八条项目申请应提出明确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经费预算、时间安排、预期效果。要求选题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同时要有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分析。
第九条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申请(原则上以二、三年级学生为主),团队总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可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组队或者由项目指导教师、项目所在院(系)推荐组队。
第十条项目申报程序是:学生申报、院(系)初审、学校推荐、项目确定。
学生申报:项目申请人或团队按要求认真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按照学校的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申报材料填写以及指导教师意见填写,送项目负责学生所在院(系)审核。
院(系)初审:申报学生所在院(系)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初步筛选,提出推荐意见,上报校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
学校推荐:校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结合项目申报实际情况组织评审全校申报项目,确定推荐国家级和省级的“大创计划”项目。
项目确定:教育部、省教育厅对学校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正式立项项目。正式立项项目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校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三方共同签署《“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执行责任书》(以下简称“项目责任书”,一式三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创新项目运行时间为1年,创业项目、创业实践项目运行时间可根据项目实际适当延长。项目计划结题时间必须在项目负责人及大多数项目成员进入毕业设计之前,以保证项目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该训练项目。
第四章项目阶段检查
第十二条项目阶段检查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负责组织和实施,项目指导教师应到场一起参与,接受校专家组监督。具体实施要求:院(系)应组织三名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项目阶段检查专家组,并提前一周将具体安排报校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备案,校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将派校专家随机抽查。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应对研究实践活动做详细的记录,认真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过程记录册》(以下简称“过程记录册”),阶段检查时,项目组应将《过程记录册》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阶段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阶段检查报告书”)按要求一并向所在院(系)提交。
第十四条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预期研究任务的完成情况,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成果实践情况,项目研究经费使用情况等。阶段检查过程同时应成为专家组成员对学生研究过程答疑解惑的重要途径。
第十五条对项目组提出的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成员、提前或推迟项目进度等要求(只能提出一次),院(系)创新创业活动指导委员会应依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审核,并给出同意与否的建议。对运行进度滞后的项目,应明确提出改进措施,并责令指导教师加强监督;对运行较差的项目,例如发现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项目工作无明显进展,应提出降低项目经费额度、取消立项或停止项目实施等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阶段检查结束后,院(系)应及时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阶段检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阶段检查汇总表”),须在15工作日内将每个项目的“阶段检查报告书”和“阶段检查汇总表”提交校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备案存档。项目的变更、中止等异常情况应以书面形式报校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认定备案。
第十七条各院(系)组织阶段检查的专家评审费用由参加检查的各项目组共同承担,学校委派的专家评审费用由学校承担,发放标准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鼓励各院(系)对项目进展跟踪采取多形式、多途径的项目管理办法推进项目的研究实施。
第五章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校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将于每年5月和11月分两次统一组织对全校按期完成的项目进行结题验收,验收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二十条项目结题验收前,项目负责人提交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院系加盖公章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以下简称“结题报告书”),同时提交结题验收所必需的各项材料,包括“项目总结报告”、“过程记录册”及“项目责任书”所规定的论文级别与篇数、设计文件、实物作品、软件、专利、竞赛获奖等各项成果支撑材料和相关的电子文档。指导教师应对项目组成员做出明确的成绩评定,成绩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第二十一条学校组织专家将在全面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和成果水平的基础上,对项目给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对项目组成员进行学分认定,以及落实相关的奖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学校将所有结题项目的验收结果予以公布,并给验收合格项目组的每位成员颁发证书。学校每年将选择优秀作品代表学校参加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
第二十三条需延期结题的项目,应在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情况报告,项目组成员签字认可,并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交院(系)审核,报校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批准。原则上,每项项目只能延期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按照项目终止处理。对于无故中断项目研究者,取消全组成员再次申请各级“大创计划”项目的资格,同时取消该项目指导教师三年内参与“大创计划”项目的指导资格。
第六章指导教师工作
第二十四条每个项目均需配备指导教师,负责具体指导学生实施“大创计划”项目,原则上每个项目配备1名指导教师,每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项目数不超过2项。
第二十五条鼓励由学生自行联系项目指导教师,并经教师本人同意后上报。指导教师原则上为: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主持或主要参与过省级及以上纵向课题或重大横向课题的教师。企业导师应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高级咨询师、投资经理、曾经成功创办过企业或正在创办企业的相关人员,以及其他有丰富创业实践经历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1.坚持以学生为主体实施启发式指导,辅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自主进行研究方案和方法的设计、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指导教师不允许包办代替以上项目工作。
2.加强过程指导,定期组织项目组学生开展讨论和交流,审查项目研究报告、过程记录和学术论文等,确保学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取得预期成果。
3.负责监督审核项目的财务支出,制止项目组在使用经费过程中不符合财务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量和达到的效果等方面对学生进行考评;出席所指导项目的立项申请、阶段检查和结题验收等。
第二十七条在指导教师难以对项目进行指导时,应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系)创新创业活动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指导教师的临时指派或者变更,并报校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备案。项目组的负责人也可以向院(系)提出指导教师的变更申请。
第七章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经费以学校实际资助的额度为准,分期资助:项目在签订《项目责任书》后,给予项目组一定的启动资金;项目在通过阶段检查后资助一部分经费;项目在通过结题验收后资助剩余经费。未通过阶段检查和结题验收的项目经费一律不予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
第二十九条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研究资助费总额,经费各项开支必须与预算基本一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结清项目的所有财务手续,结余经费停止使用,不得结转。
第三十条依据开展项目研究应具备的最基本条件和所涉及的必须支出内容,其经费具体支出分以下方面:
(一)科研业务费
1.项目调研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差旅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
2.测试、分析及鉴定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需大型仪器设备的测试、分析及鉴定费用。
3.打印、复印费:指项目研究所需资料的打印、复印费用。
4.邮寄费:指用于项目资料的邮寄费、快递费。
5.版面费:指用于发表研究论文的审稿或版面费用。
6.专利申请、成果鉴定费:指用于项目成果申报国家发明专利及进行鉴定的费用。
(二)实验材料费
1.图书资料购置费(与项目无关的书籍、资料不予报销)。
2.实验用品及耗材购置费:指用于购买项目设计实验所需实验材料、易耗品等物品的费用。
3.软件及设备购置费(在现有资源不能满足研究需要时可以购买部分应用软件及设备)。
第三十一条项目经费凭发票报销,审批手续为:项目组负责人签字→指导教师签字→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创新办主管领导签字→财务处报销。
第三十二条报销规范
1.学生办理所有报销手续时,应附有正规发票或事业单位统一财务收据,所有票据均须在项目开始至结题时间范围内。
2.项目研究需要报销测试、分析及鉴定费用时,如金额较大(超过1000元),应按学校财务规定进行转账,除附有正规发票或事业单位统一财务收据,还应出具加盖出票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实验测试、分析及鉴定项目清单。
3.办理实验用品及耗材购置资料报销手续时,除附有正规发票外,还应出具机打的购物清单或购书清单,如无机打清单,则应出具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购物或购书清单。项目结题以后,所购图书资料应交所在院(系)图书资料室统一保管。
4.购买软件或设备,如金额较大(超过1000元),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项目结题以后,所购软件或设备交所在院(系)统一保管。
5.报账时间由校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并通知项目组所在院(系)。
6.各项目组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票据整理和报销,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出,将追究有关学生和教师的责任。
第八章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依据项目实施效果评价,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教育学分考核认定办法》,给学生记相应的综合素质教育学分。
第三十四条鼓励学生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和申请专利(必须注明所依托项目编号、名称),成果突出的学校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教师指导“大创计划”项目,学校根据其指导项目的时间、项目内容计算其指导工作量。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大创计划”各类表格均由各项目组自行在教务处网站“资料下载”栏目“大创计划相关表格”中下载。
第三十七条“大创计划”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经费使用规定》随文废止,由校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校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