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教职工工伤保险全覆盖后相关事宜的通知
2017年10月12日  点击:[]

各院(系),各部、处(室),草堂校区管委会: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央驻陕和省直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20号)规定,学校自2017年8月份已为参加陕西省医疗保险的教职工缴纳了陕西省工伤保险,参加西安市医疗保险教职工均已参加了西安市工伤保险,至此我校实现了教职工工伤保险全覆盖,为最大限度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现就参保后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我校固定职工、人事代理人员和劳动合同制人员均已参加了工伤保险,其中:缴纳陕西省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参加陕西省工伤保险,缴纳西安市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参加西安市工伤保险。

二、缴费方式

学校按规定比率逐月缴纳工伤保险费,教职工个人不承担工伤保险费用。

三、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况的,可认定(视同)或不认定(视同)工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教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伤申告

根据上级业务部门工伤申告时间要求,我校教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或个人须在事发后的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口头告知人事处,用人单位2日内须向人事处报送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受伤教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受伤部位、受伤原因、受伤情况及救治医院等,并填写《工伤保险事故申告登记表》(见附表)。人事处3日内向上级业务部门进行书面事故申告,30日内申报工伤认定,工伤保险部门受理后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作出工伤认定。

五、注意事项

(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根据工伤政策规定,参保教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一般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陕西省工伤保险目前暂未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如若教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可就近治疗,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后再行通知;参加西安市工伤保险教职工,情况紧急可就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待教职工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后)治疗,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宣传与落实

各单位领导和业务人员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做好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工作,避免教职工在发生意外事故后,耽误治疗,延误工伤申报时间,造成工伤申请无法受理或相关工伤待遇无法享受等情况。

(三)联系方式

地址:行政楼404室人事处劳资科

电话:82202082 联系人:刘老师周老师

特此通知。

附件1、 工伤保险事故申告登记表.doc

附件2、 西安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doc

人事处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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