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各部、处(室),幸福校区管委会,草堂校区管委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20号)文件要求,为加强我校副高(含)及以上职称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现将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各单位副高(含)及以上职称且不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在职人员(以下简称高级职称人员),均纳入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范围。
二、证件范围
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管理方式
我校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所在二级单位集中保管,各单位安排专人负责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集中保管和登记备案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集中保管要求
1.证件的收取
(1)因调入、职称晋升等新纳入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范围的人员,须在办理完入职手续或职称发文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人证件原件交由所在二级单位集中保管;
(2)因新办、丢失补办、过期更换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在本人领取新证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原件交由所在二级单位集中保管。
2.证件的归还
因退休、调出或辞职等其他原因离校的高级职称人员,办理完本单位离职手续后,二级单位将其因私出国(境)证件原件归还本人。
3.证件的借用
高级职称人员出国(境)事项经所在二级单位和人事处审批通过后,本人持由校国际交流合作处签字盖章的《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原件在所在二级单位借出因私出国(境)证件,并在回国(境)后10个工作日内将借出证件原件交回所在二级单位。
(二)登记备案要求
1.各二级单位完成现有证件的收集、登记工作后,于2015年7月10日前向人事处报送《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表》(附表1)电子版和纸质版备案。
2.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工作正常开展以后,请各二级单位按规定及时收取或发放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每学期开学后汇总填写《新增表》(附表2)、《减人表》(附表3)向人事处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备案。
请各二级单位高度重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集中保管工作,对此项工作做好宣传和解释。安排专人做好本单位高级职称人员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登记备案和日常管理,凡高级职称人员逾期不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二级单位集中保管的,各二级单位应认真审核把关,学校将不受理其因私出国(境)申请。
附表1: 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表.xls
附表2: 新增表.xls
附表3: 减人表.xls
人事处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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